公告日期:2026-04-28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规范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所处的阶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股东意愿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地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如不符合现金分红条件,再选择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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