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
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要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
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主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担保)递
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证券部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
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
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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