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交易信息、关联交易、重大经营管理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各分子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上述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上报: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连续十二个月内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当及时上报。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前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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