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0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根据销售和生产采购计划,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以下简称“期货
交易”),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保障公司业务稳步发展。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子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目的是减少因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2、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原材料相关的期货品种,不得从事其他品种的期货业务;
3、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4、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5、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6、公司应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严格控制期货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设置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
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组”)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由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战略投资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等人员构成,总经理为期货业务总负责人。
第六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
报告、实施计划,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战略投资部应当就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收付款、资金账户管理、账务处理、
核算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期货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监督和
评价。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负责审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经批准后的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执行时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报告董事会批准后采取新的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在本制度规定权
限范围内行使审批权。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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