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4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合理制定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以更好地促进公司健康、稳定且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公司董事会决议确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贡献度、负责的工作、承担的
责任大小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并结合市场薪酬情况统筹考虑,标准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二)长远发展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情况,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津贴:
(一)非独立董事
1.设置董事长津贴制,按月发放。
2.不在公司任职的其他外部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何报酬或董事津贴。
3.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所担任的具体岗位和职务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和津贴。
同时,上述非独立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履行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法定职责,并承担相应管理风险和责任,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的推进实施起到关键性、决定性作用的,公司对其发放绩效奖励。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交通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公司和子公司担任职务的,其薪酬标准以职务(薪酬)高的一方为准,其薪酬可以在任职单位也可以在兼职单位发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如下: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经验、从业年限、个人贡献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包括岗位绩效薪酬和年终绩效薪酬。其中,岗位绩效薪酬与岗位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挂钩,年终绩效薪酬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
岗位绩效薪酬实行按月预发、按季结算的方式,最终发放金额根据季度考核结果确定。以绩效薪酬总额为基准按一定比例按月预发,季度考核完成后,扣除已预发部分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若结算金额低于已预发金额,可从未发放绩效薪酬中等额抵扣。
年终绩效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报告披露及年度绩效考核完成后统一结算兑现,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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