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3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410000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二零二六年五月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一)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三)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文件。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鉴此,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华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自集团”)向公司董事会出具《关于提请增加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2026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
于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相关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 14:30 在长沙高新区欣盛路 151
号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3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