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9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植德(证)字[2025]0049-17号
二〇二六年三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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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植德(证)字[2025]0049-17号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顾问聘用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债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于2025年10月20日出具《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2025年11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5〕02006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事项的问询问题及补充报告期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先后出具《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在就相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2,193.27 万元,拟投资于数据中心用供配电系统及模块研发生产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基于电源模块国产化的多功能军工电源产业化项目”未达到预计效益,主要原因系受市场周期性波动及竞争加剧、产业化项目达产阶段的折旧摊销费用增加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且该项目尚处于产能爬坡阶段,产能未完全释放。本次募投项目产品以 HVDC 电源整机系统、模块为主,拟通过厂房建设、先进设备购置等方式,在石家庄建设数据中心用供配电系统及模块专业化研发生产基地,并在西安建设数据中心用供配电系统技术研发及试产基地,石家庄实施部分尚未取得环评批复。本次募投项目石家庄基地达产后预计年产能为 6,240 套
HVDC 整机系统和 57,000 套 HVDC 供电模块,完全达产后 HVDC 整机系统预
计毛利率为 30.97%,最近一年一期同类产品毛利率为 8.78%和 6.15%;HVDC供电模块预计毛利率为 37.89%。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在测算未来三年营运资金需求时假设 2025-2027 年发行人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为 37.54%,高于发行人最近一年一期营业收入增长率。本项目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用、设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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