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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17 17:28:22 股吧网页版
通合科技: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17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授予价格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
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

致: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查验,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4.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公司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
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归属、本次调整、本次作废申报及监管机构审
核之使用参考,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2、2024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石家庄通合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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