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办法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图山鼎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六)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第五条所列以及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金:(1)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2)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3)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八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并持续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
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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