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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8 20:00:21 股吧网页版
盛天网络: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8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五年六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5)鄂好律意字第 0023 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张典律师、徐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

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5年5月27日,盛天网络作出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5年5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7),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15:00,在湖北省武汉市光谷金融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5年6月11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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