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卖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变动管理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十五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中国证监会有权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违规交易人员的上述买卖行为进行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买入的以最后一次买入的时间作为六个月卖出禁止期的起算点,对于多次卖出的以最后一次卖出的时间作为六个月买入的禁止期起算点。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形式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当年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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