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管理制度
( 2025 年 10 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提供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或子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提供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提供担保的审批以及披露
第五条 公司提供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公司及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下述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七条第一款第(一)、(四)、(五)、(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交易所报告并公告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决策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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