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二)符合《证券法》规定;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六)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七)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
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以下情形,公司应当启动选聘程序:
(一)首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外部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包括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由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开展选聘工作(包括: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相关议案报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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