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以及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未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的具体数额按年度发放。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职务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参考市场同类薪酬标准,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按月准时发放。
(二)绩效薪酬:结合季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按季度和年度经考核后发放。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中长期专项奖金等,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水平与其岗位贡献、承担责任、风险和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挂钩。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实施降薪或不予发放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遭受的经济损失情况、重大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以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采取弥补应对措施的主动性及有效性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是否需要针对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发起追索扣回程序以及具体追索扣回的金额及比例。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服务于公司的经营战略,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地区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公司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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