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2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5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9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及公告......11
第七章 监管措施......19
第八章 附则......19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所涉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单项发生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一年内累计发生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实业投资;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单项发生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累计投资 余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对外资本投资(包括证券、期货、金融衍生品或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外非控股项目的财务性投资);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向银行融资(含境外银行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笔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公司与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涉及如下约定的:一旦公司的控制权转移而导致该董事被辞任,其将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除非该董事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十八)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九)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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