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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20:03:02 股吧网页版
温氏股份: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1 -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2 -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分...... - 4 -
第五章 附则......- 5 -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的长效机制,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
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纳入本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
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应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公司财务部应定期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核查上述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九条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应定期编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

第三章 职责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规则》等,向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并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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