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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20:03:03 股吧网页版
温氏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2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1 -

第三章 应当报告的交易事项......- 2 -

第四章 其他重大事件...... - 6 -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 7 -

第六章 附则......- 7 -

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产
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实、重大事件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总经理;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
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董事会秘书具
体组织和协调。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划分

第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负责重大内部信息收集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
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

第八条 联络人不能确信有关信息是否属于应报告的重大信息时,应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咨询确认。

第九条 对于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联络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
下列任一时点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和报告:

(一)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
责,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
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报告等方面的沟通,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三章 应当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一节 应当报告的一般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三条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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