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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02 17:47:01 股吧网页版
高澜股份: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03


证券代码:300499 证券简称:高澜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6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广州高澜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 8,0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青岛高澜建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澜建华基金”),基金总规模为 10,0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2021 年 5 月,高澜建华基金已领取了青岛市城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
《营业执照》,并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2021 年 5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
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65、2021-074)。

2024 年 3 月,高澜建华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对基金投资期及投资方向进
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基金总存续期保持不变,为 7 年,投资期由 3 年调整为
5 年、退出期由 4 年调整为 2 年。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在巨潮
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设立基金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3)。

二、产业基金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高澜建华基金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基金运作、适配最新私募基金监管要求,结合高澜建华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高澜建华基金召开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一致审议通过了延长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及优化核心条款的相关事
项,并于 2026 年 4 月 2 日签署了《青岛高澜建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高澜建华基金本次延长合伙企业期限及签订补充协议事项属于其合伙人大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事项未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1.调整基金经营期限

将原《合伙协议》第 2.4.1 条修改为:“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10 年,其中
投资期 6 年,退出期 4 年,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可适当延长。”

2.修订管理费条款

将原《合伙协议》第十三章“费用和支出”第 13.2.1 条和第 13.2.2 条修改为:
“13.2.1 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合伙企业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合伙企业每年应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以实缴出资总额为计算基础,每年按 2%的年度管理费提取即:

年度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2%。

13.2.2 管理费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计算,至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届满七年之日为止,首年管理费应于基金设立当年支付。其后年度的管理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开始前的三十日内支付。若合伙人大会同意延长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普通合伙人同意不再收取合伙企业延长期的管理费。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按照实际天数占该年度全年天数的比例计算。
即:

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管理费=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2%×(实际天数/365)。

在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情况下,如合伙企业已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管理费超过上述计算结果,则普通合伙人应在可计算出该年度管理费后十五日内向合伙企业返还超过上述计算结果部分的管理费。”

除上述变更外,本次补充协议依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最新监管要求,优化完善了基金关联交易与利益冲突防范规则,并新增了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要求。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高澜建华基金经营期限调整及相关条款优化,不涉及原《合伙协议》中其他条款的变更,有利于提升基金运作规范性、符合高澜建华基金的实际投资情况,有利于更好地培育投资项目、实现投资目标,保障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青岛高澜建华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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