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顺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就公司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3 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6,330,0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63,300.00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3,3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459.00 万元(含增值税)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 62,841.00 万元,上述到位资金扣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登记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1,480,650.00 元,加上发行费用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人民币343,621.70 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陆亿贰仟柒佰贰拾柒万贰仟玖佰柒拾壹元柒角整(¥627,272,971.70)。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2-8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证报告》予以确认。
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在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 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181,7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01,599,986.9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 4,252,830.1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7,347,156.7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39 号)。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在公司或其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
使用期限为自原到期之日即 2026 年 4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经核查,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和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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