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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4-21 18:30:01 股吧网页版
海顺新材: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部分股份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1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6-039
债券代码:123183 债券简称:海顺转债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部分股份

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进行分配。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现将本次预留的部分份额授予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及数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海顺新材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回购的公司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披露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比例达到3%暨回购完成的公告》,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6,504,60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36%,最高成交价为16.3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0.1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人民币79,998,736.0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回购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股份289.90万股已于2025年1月8日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过户至“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1.50%,过户价格为6.69元/股,全部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非交易过户方式受让预留部分的股份数量为56.00万股,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29%,过户价格为6.24元/股,全部来源于上述回购股份。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情况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账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证券账户号码为“0899452660”。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份额认购情况

公司于2026年4月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部分预留份额分配的议案》,同意本次预留部分59.00万股(对应368.16万份份额)由符合条件的不超过6名参与对象以6.24元/股的价格进行认购,除董事兼财务总监倪海龙先生外,其余参与对象不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预留受让部分实际认购资金总额为349.44万元,实际认购份额为349.44万份,实际认购人数为5人,前述实际认购人数、认购份额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拟认购人数、拟认购份额上限。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56.00万股公司股票已于2026年4月20日非交易过户至“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过户股份数量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0.29%,过户价格为6.24元/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72个月,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部分自公司公告首次授予部分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12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锁定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每期解锁的标的股票比例分别为50%、50%。
各期具体解锁比例和数量根据公司业绩目标和持有人考核结果计算确定。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可转换债换股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三、本次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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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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