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
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
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半数以
上。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或者过半数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委员会选择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具体如下: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因应董事会所订公司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获董事会转授责任,负责厘定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或向董事会建议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此应包括非金钱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赔偿金额(包括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的赔偿));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检讨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以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六)检讨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遭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不得参与确定自己的薪酬;
(八)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机构的规定,下同)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股份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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