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2
第三章 关联(连)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7
第四章 内部控制...... 13
第五章 附 则...... 14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与
关联(连)方之间发生的关联(连)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连)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认定关联方以及关连人士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以及关连交易的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第二章 关联(连)人和关联(连)交易的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公司的关连人士为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四条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如下: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本条第(二)项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第(一)款第 2 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一)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二)项 1、2、3 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前述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本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一般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的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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