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审计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
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则,下同)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就聘请、重新委任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围及有关汇报责任;
(三)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外部审计机构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监察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阅:
(1)会计政策及实务的任何更改;
(2)涉及重要判断的地方;
(3)因审计而出现的重大调整;
(4)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5)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6)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法律规定;
(五)就上述第(四)项而言:
(1)委员会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联络。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及
(2)委员会成员应考虑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项目,并适当考虑任何由公司负责履行会计和财务申报职能的职员、监察主任(如有)或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任何事项;
(六)检讨公司的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七)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责建立有效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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