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1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占半数以上,
且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下称“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过
半数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并制定与审阅董事会多元化政策;
(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三)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提名或者任免董事以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等机构的规定,下同)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提名委员会应当对 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
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均需经提名委员会审查同意。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举或聘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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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或通过人才市场等多种途径广泛搜寻符合本公司董事、经理任职资格的人选资料,包括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能力特长等,建立人才档案;
(三)提名人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经理候选人之前,需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四)提名委员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相关资料后,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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