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7-01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拟
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已离职或申请离职,前述激励对象涉及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4.57 万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部分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由 270 人调整为 265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仍为 323.71
万股(其中,原拟向 5 名离职激励对象授予的 4.57 万股,调整至其他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
同时,因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30.48 元/股调整为 30.38 元/股。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和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前述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部分激励对象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其中,授予价格调整依据充分、计算准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激励
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 2026 年 6 月 29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以 30.38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26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3.71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 07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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