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 3
第三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传递、报送信息(含数据、资料)的管理,推动外部信息使用人合规使用公司信息,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除本公司以外的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要求报送信息的单位或人员,以及与公司有合作关系、基于业务开展需要要求公司提供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外部信息使用人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公司合作的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证券监管部门、媒体、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
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机构报送等方式)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外报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
第七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财务报表、项目等资料的,或公司在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对外报送资料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报送资料审批表(附件 1),经课室/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公司领导层审批,并由证券事务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课室/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信息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 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保密提示函及保密承诺函原件及复印件留证券事务部存档备查。
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准备签订或已签订的重大合同;
(二)公司募集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三)公司土地、房屋、建设工程及机器设备的相关情况;
(四)公司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法律事务情况;
(五)公司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未公开的信息;
(六)公司三会资料、股权变更、董监高持股及任职情况;
(七)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及实施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八)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相关资料,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数据资料;
(九)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交易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及相应的数据资料;
(十)公司产品及技术、工艺资料(技术图纸按计算机研发数据传输流程执行),公司专利情况;重大科技突破、创新情况;重大技改项目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的,方可以报送。
第九条 公司应将未披露而需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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