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 2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 3
第四章 附则 ...... 4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有表决权的每一股拥有与拟选出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选举或者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其中,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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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或者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以逐个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有关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多个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乘以待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的可投票数集中投给一个或多个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三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者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投票方式:
1、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合法拥有的最高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2、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合法拥有的最高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3、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总人数,根据董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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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1、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且每位当选的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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