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行效率,有效控制公司的投资及财务决算风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
(一)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二)董事会对董事长、总经理的授权;
(三)公司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走向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权限以上的职权。股东会就专门事项通过决议对董事会授权。
第五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长期投资、贷款、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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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在实施重大投资项目、做出投资决定前,必须按照公司制订的投资决策程序,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有权决定下列对外长期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对外借款等事项:
(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对外投资;
(二)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三)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四)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1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
董事长做出的上述决定应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备案。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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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签发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长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时,应对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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