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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16 股吧网页版
昊志机电: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 2
第三章 财务管理 ...... 4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 5
第五章 信息管理 ...... 7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 ...... 9
第七章 人事管理、考核及奖惩制度 ...... 9
第八章 附则 ...... 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子公司);子公司系指母公司控股 50%以上或派出董事占其董事会绝大多数席位(控制其董事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母公司为第一大股东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的标准规范运作,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控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并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各自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细则。公司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四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和相关的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公司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建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能。
第七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母公司。

第八条 母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监事或推荐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九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全资子公司委派董事(执行董事)、监事人选,对其他子公司推荐董事(执行董事)、监事候选人,经其股东会选举产生;

(二)对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的子公司,由母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人数应占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子公司董事长应由母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三)子公司不设董事会而只设执行董事的,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四)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设 1-2 名监事的,由母公司委派或推荐的人选担任;

(五)母公司可以委派或推荐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

(六)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需事先经母公司批准。其任职期间,接受母公司财务部的业务指导和公司审计部门的监察;

(七)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母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管人选提出调整要求。

第十条 由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在其所在的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每月或者按要求)报告工作。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工作,同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对改制重组、收购兼并、投融资、对外担保、资产处置、重大固定资产购置、高管人员任免、薪酬方案、重大营销方案、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对超出子公司授权范围的事宜,须事先报告母公司董事会后,方可召开董事会(该等事项需经母公司委派的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通过或作出执行董事、股东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规定,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对口指导、管理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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