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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41 股吧网页版
昊志机电: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地位、主要任务及任职资格 ...... 2

第三章 职权范围 ...... 3

第四章 监 管 ...... 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5

第六章 离 任 ...... 5

第七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除遵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地位、主要任务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任务为:

(一)协助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

(二)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信息披露,增强公司透明度;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五)处理与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媒体的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九)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等,期限未满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章 职权范围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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