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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7:58 股吧网页版
昊志机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 2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 5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 11
第五章 附则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以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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