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为买卖公司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该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
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股
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