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公司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遵循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确定薪酬标准;
(二)绩效优先,体现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三)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四)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计划和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和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拟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据《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股东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考核
第七条 根据董事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按公司相关制度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一)年度收入实行年薪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二)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组成;
(三)基本年薪按照职系与岗位责任等级、能力等级确定,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由董事会确认,其中,担任董事的薪酬需提交股东会确认;
(四)绩效年薪根据年薪标准、公司绩效完成情况、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考核的结果和等级确定。
(五)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担任多项职务的,原则上只能按单项职务领取薪酬。但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可以享受公司董事的任职津贴。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内设的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实施考核及分配的管理机构,由其检查前述人员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 根据岗位绩效评定和考核结果,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计划或方案;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计划或方案需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非独立董事年度薪酬计划及方案需报公司股东会审议确认。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或津贴不予发放。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薪酬调整依据包括:
(一)在地区、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所在地区、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参考依据;
(二)公司经营及盈利状况;
(三)组织结构调整;
(四)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十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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