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成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成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邮件、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成员;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全体成员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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