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
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或者
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
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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