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资金等。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措施
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资产安全完整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审
计部定期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经营性、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通知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限时归还占用的资金,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在通知时限内归还占用资金的,公司董事会可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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