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不包括金融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策,具体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战略投资部办理划款、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或者公 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或者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者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 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外),未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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