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如实披露的原则。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变更公司公告的募集资金投向。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纵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
为共同一方。
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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