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提
高审计工作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
守秘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
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
应的审计人员,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
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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