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7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天邑康和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对外股权投资、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决策者),分别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实施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决策,具体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项目。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协同战略投资部办理划款、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
司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发生对外投资 交易时,应当对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
第十条 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或其中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 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但低于5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未达到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