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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03 17:14:41 股吧网页版
ST名家汇: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03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汇 公告编号:2026-04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2026 年 6 月 2 日已立案,将于 6 月 26 日开庭审理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19,267,474.05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肃州区城市管理局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7.3 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深圳湾科
技生态园 10 栋 A2001(20 层 01-06 号)

法定代表人:程治文,职务:总裁

被告:肃州区城市管理局

住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阳关路 20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顺邦,职务:党组书记、局长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 1880.04 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 1880.04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计息,自 2025 年 5 月 12 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467074.05 元,最终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判决确认原告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决被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4)原告保留诉请被告支付剩余第二期、第三期工程进度款、工程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

以上各项请求暂合计人民币 19,267,474.05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9 月 15 日,原被告双方于酒泉市肃州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合同内容概括如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 149887906.34 元,固定单价合同;工程内容及范围为水系景观带、生态景观带、城市商务形象区、重要节点、广场及民俗文化风情区等部分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12.4 条“工程进度款支付”约定:“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 30%(包括前期预付款 1000 万元整)”;验收合格后以跟踪审计及竣工审计结算为依据,审计工作应在验收合格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金额减去已支付合同价款的 30%后剩余款项分三期逐年付清,支付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起计
算 7 个工作日内,满 12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的 25%,满 24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的 25%,满 36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支付剩余款项的 17%,
预留 3%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 7 个工作日内付清。

2021 年 9 月 22 日,案涉工程项目监理单位通知原告开工。2022 年 9 月 6
日,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确认案涉工程各主要节点均已完工并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原告将案涉工程移交被告使用。

2024 年 4 月 28 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酒泉城区夜间旅游环境提升工程
项目情况的请示函》,申请被告组织安排对剩余未验收节点的验收和项目结算,
并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

2024 年 10 月 25 日,案涉工程完成结算审计,被告同审核单位向原告出具
《工程结算书》(共三册),载明:案涉工程报审造价为人民币 122352942.09元,核减金额 17628621.95 元,审定造价 104724320.14 元。

2025 年 4 月 27 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关于反映拖欠工程款问题的说明》,
载明截至当日已验收未付金额为 1880.04 万元。参考施工合同工程进度款支付约
定及案涉工程实际完成结算审计时点,被告至迟应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2024
年 4 月 28 日满 12 个月后 7 个工作日)向原告付清剩余款项 25%的第一期工程进
度款。

原告认为,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完成工程施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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