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 名家 公告编号:2025-036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案件金额合计:78,691,196.53 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存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公司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6.3 条规定,该案件已达到重大标准,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仲裁的基本情况
(一)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1)当事人
1.原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 1:宁波文旅会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市文化旅游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
3.被告 2:浙江天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天迈网络有限
公司)
4.第三人:永麒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永麒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 1 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人民币53,158,787.69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请求判决被告 2 向原告支付剩余欠付股权转让款(释放保证金)人民币7.752.323.20 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上述各项诉讼请求金额暂合计为人民币 78,691,196.53 元。
(3)事实和理由
2021 年 6 月 28 日,原告(乙方)与两被告(甲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约
定原告将持有的第三人(标的公司)55%股权以 28.05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两被告
(其中 48%股权以 24,480 万元转让给被告 1.7%股权以 3,570 万元转让给被告 2)。
两被告仅先支付50%的股权转让总价款即 14,025万元(其中被告1先支付12,240
万元,被告 2 先支付 1,785 万元),剩余 50%的股权转让款暂不支付。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3.3 条约定:“乙方同意,自股权交割完毕之日起,本次股权转让价款中交易总价的 50%直接转化为本协议第五条的约定的业绩对赌的保证金(即 14025 万元),视业绩对赌完成情况由甲方分期释放该等保证金给乙方或冲抵现金补偿。”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5.1.1 条约定:“标的公司 2021 年会计年度,净利润
不低于 4000 万元;标的公司 2022 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6500 万元:标的公
司 2023 年会计年度,净利润不低于 9500 万元兑赌期限届满,标的公司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则视为标的公司完成对于业绩的承诺。”
《股权转让协议书》第 5.1.2 条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应于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的 30 日内向乙方一次性释放全部剩余保证金。”
“如标的公司未完成三年累计净利润的,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 2023 年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 30 日内以最终三年累计净利润的实际实现情况与三年累计净利润承诺数额的差额向其进行现金补偿,现金补偿以本协议第 3.3 款所述的保证金为限。”
2021 年 6 月 30 日,原告将 55%股权转让给两被告,办理完毕了工商变更登
记手续。
2021 年 8 月 10 日,两被告对第三人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组成人员进行了变更,
实现了对第三人的实际控制权与经营管理权。2022 年 6 月 23 日,两被告对第三
人的董事会的组成人员再次进行了变更。
截至 2021 年 8 月 17 日,被告 1 向原告支付了 50%股权转让款即 12,240 万
元,被告 2 向原告支付了 50%股权转让款即 1,785 万元。
2022 年 3 月 31 日、2023 年 4 月 7 日和 2024 年 4 月 16 日,第三人分别委托
宁波世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甬世会审[2022]218 号、科信审报字[2023]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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