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保障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提高投资收益率,维护公司整体形象及包括中小投资者在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收购、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
(四)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五)股票、债券、基金投资;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委托理财、证券投资、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投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产业链相关业务,有利于增加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致力于提升公司整体经济效益;
(四)必须坚持谨慎、安全、有效的投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是最高的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总裁根据股东会、董事会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确立战略框架、拟订发展规划,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为董事会、股东会投资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裁是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和办理出资手续和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为对外投资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对外投资事项及时进行审计。
第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部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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