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之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律规则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必须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监管机构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保管公司董事会印章、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
(九)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
(十)为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所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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