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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23:59:24 股吧网页版
*ST名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三)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六)涉及本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指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深圳证监局和交易所,并按规定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将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告知公司,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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