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区 15 层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作出的(2025)粤破申 1号《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申 1 号《决定书》、(2025)粤破 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5)粤破 1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
2、《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3、《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执行报告”);
4、《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或确认;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专业文件之内容的引用,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专业文件以及所引用内容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法律意见书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本所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4、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名家汇为本次重整计划执行事宜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上报相关部门或公开披露。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相关事实
2025 年 9 月 26 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
受理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名家汇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 年 11 月 11 日,公司召开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5 年 11 月 12 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 年 11 月 27 日,广东高院作出(2025)粤破 1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
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
2025 年 12 月 24 日,名家汇向管理人提交了执行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
划执行工作。
2025 年 12 月 24 日,管理人向广东高院提交了监督报告,认为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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