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11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暨
法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粤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重整情况概述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月灯饰”)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同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5月24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得知,深圳中院已就公司相关事项设立案号〔2024〕粤03破申481号。2024年5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相关通知书。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深圳中院于7月29日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5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省高院”)
【(2025)粤民辖764号】《民事裁定书》,深圳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案情重大复杂,报请广东省高院提级管辖,本案最终由广东省高院进行审理。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申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山古月对被申请人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申破1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重整管理人。
2025年10月20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的【(2025)粤破1号】《决定书》,广东省高院决定准许公司继续营业,并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025年11月11日,名家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5年11月1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025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院作出的【(2025)粤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名家汇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5年12月19日,为执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而实施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全部完成,共计转增730,000,000股。其中,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664,000,000股为首发后限售股,由债权人受让的66,00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695,596,569股增至1,425,596,569股。
2025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管理人证券账户(即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中的710,665,030股转增股票已划转至重整投资人及部分债权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2025年12月26日,广东省高院作出【(2025)粤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5年11月25日裁定批准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公司)重整计划后,名家汇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了重整计划的执行
工作。2025年12月24日,名家汇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名家汇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为由申请本院裁定终结名家汇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查明:根据《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名家汇公司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执行期限为本院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1个月,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为:1、重整投资人根据重整计划应支付的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已全额支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应当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股票已划转至管理人账户或者重整投资人
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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