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文件
(2025)名家汇管字第 35 号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院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民事裁定书》,
依法受理了申请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同日,贵院作出(2025)粤破申 1 号决定书,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名家汇重整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2025 年 11 月 27 日,贵院作出(2025)粤破 1 号之二民事裁定
书,裁定批准《名家汇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名家汇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名家汇执行,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自贵院裁定批
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1 个月,即自 2025 年 11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2025 年 12 月 24 日,名家汇向管理人提交了《关于深圳市名
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报告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人现将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重整计划执行工作的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重整计划的执行依法进行。
(二)公开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对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督促名家汇对重大事项的变动进行信息披露。
(三)保护各方合法利益原则
重整计划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监督工作应注重协调工作,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四)高效原则
监督工作应当符合重整计划确定的期间,保证重整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完毕。
二、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及《重整计划》的规定,重整计划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相同,自贵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根据《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标准,管理人监督工作的核心内容为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和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
三、监督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
(一)重整投资人已全额支付受让转增股票的现金对价
根据名家汇、预重整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关于参与名家汇(预)重整程序之预重整投资协议》和名家汇、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11 家财务投资人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和《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重整投资人需合计支付 1,203,440,000.00元人民币投资款以受让名家汇 664,000,000 股转增股票。
截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管理人的银行账户已收到前述全体重整
投资人按照协议约定和重整计划规定需支付的全部投资款项。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工作已经完成
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名家汇现有总
股本 695,596,569.00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约 10.5 股的比例予
以实施,共计转增 730,000,000.00 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2 日,名家汇为执行重整计划拟转增的
730,000,000.00 股股份已全部完成转增,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转增股本上市日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经过本
次 转 增 , 名 家 汇 总 股 本 增 至 1,425,596,569.00 股 。 上 述
730,000,000.00 股股份全部登记至管理人开立的名家汇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管理人证券账户”)。根据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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