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7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西区 15 层
二〇二六年一月
法律意见书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名家汇”)的委托,指派本所王鹏律师和周永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名家汇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上发布的《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等;
3、本次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其他相关文件。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法律意见书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或机构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12 月 3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股东会通知》等文件。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召开方式、会议登记、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16 日(星期五)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 10 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10 栋 A 座 20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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