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5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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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参加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3、本次股东会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
4、公司 2026 年 4 月 16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5、公司 2026 年 4 月 1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决议公告》《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关于 2026 年度董事及高管薪酬方案的公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6、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会议文件;
8、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会的届次,(2)会议的召集人,(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4)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日期与时间,(5)会议召开方式,(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1)提案名称,(2)特别提示事项;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二十日。
本次股东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5 月 11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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